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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借条记载事项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与思路

阅读量:3728919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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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汇文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转自海坛特哥微信公众号。
1、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裁判思路: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责举证。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借条的持有人即是出借人,因为实际情况也基本是这样的。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亦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
典型案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51号胡志某与徐美某民间借贷纠纷
2、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借条持有人名字不一致,如何认定出借人?
裁判思路:借条所载出借人姓氏与借条持有人姓氏不一致时,在借条持有人对姓氏误写作出合理解释后,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审理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
裁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343号郑有某、陈金某于方丽某民间借贷纠纷
3、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如何认定实际借款人?
裁判思路: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除应明确真正的签印人外,还要综合考虑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借款实际由谁取得及其用途、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对相关情况是否知情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实际借款人。
裁判规则:《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商终字第481号周义某于何云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
4、在借条的非正常位置签名的,其身份如何认定?
裁判思路:就借据上签名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在借款人署名后便签字的,从签名位置上来看符合借款人的特征,在签名人未提供其他充足相反证据情形下,可认定为借款人。
裁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第450号沈启某与陈西某、余桂某、程中某民间借贷纠纷
5、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如何审查其真实性及证明力?
裁判思路:当借条存在明显瑕疵,借款人就此提出了合理抗辩,而现行技术又难以对相关部分进行司法鉴定的,在借条系出借人书写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条上的瑕疵部分系出借人事后添加,对借款人无约束力。
裁判规则:《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商终字第450号王玲某与葛善某民间借贷纠纷
6、借条是否是证明债权关系的必然依据?
裁判思路:原告方提供借条作为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主张返还借款,而被告方否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曾实际交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作出了合理说明。对此,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而应要求原告方就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进一步举证。经原告继续举证,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则应认定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规则:《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七十三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475号屠宏某与俞某民间借贷纠纷
7、借条中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思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借款,第一次归还借款之日可认定为借款履行期届满日,保证期间自借款履行期届满日起算。
裁判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1089号朱恒某、朱仲某与张兴某、朱菊某、张红某民间借贷纠纷
8、借据载明的数额是否等同于本金金额?
裁判思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应认定为系本金金额的初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结算之前存在偿还本金情形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偿还的金额认定。
裁判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典型案例: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1451号谷某与林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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