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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阅读量:3728908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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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
A员工离开B公司后申请了相关专利,且于2015年6月份授权公告,B公司于2019年4月起诉A相关专利为职务发明,要求变更至B公司名下,但A员工认为B公司的起诉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的提出】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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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观点】
第一种观点: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普通的请求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知识产权与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地位类似,因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失效限制,故而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请求权同样也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因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合同违约引起的权属纠纷,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企业骨髓,如此才有真正的保护功效。
【司法案例】
A  支持适用诉讼时效案例
一、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应该知道的起算日。
(1998)青知初字第50号判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应当知道的起算日,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是1998年4月21日,不满2年,因此,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被告的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知晓其申请日,诉讼时效从申请日起算。
(1997)黑经终字第218号判决:李世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开发中心于1993年6月16日向中国专利局出具了非职务发明介绍信,说明开发中心从此时起即知道李世春就测定乳脂肪离心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1993年6月16日开始起算,乳业集团分别于1996年1月8日、199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专利权属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从其他证据事实知晓。
(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40号判决:杨景森于2005年12月25日在另一个案件中向本院提交了发景公司的宣传册,其中包括了涉案专利证书,此时杨景森应当知道其相应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后杨景森于2007年12月18日起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薛冰,请求撤销涉案专利。其起诉期间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因此其2007年12月18日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其后杨景森撤回了对薛冰的起诉,但其已经依法向薛冰主张了权利,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于2008年10月7日再次提起诉讼,没有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B  不支持适用诉讼时效案例
一、无法知晓应该知道的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判决:“专利权作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存在,具有无限的可传播性,能够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被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这些特点表明,对于进行研究开发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而言,他往往无从知道并且也没有什么情况表明他应当知道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擅自共享。因此,类似确认专利权归属或者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请求权,不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考虑继续侵权的事实,不适用诉讼时效。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号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特立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行使请求权,原审法院在查明涉案专利的公告时间以及刘乐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特立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考虑非法持有占有的持续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2008)鲁民三终字第57号判决:专利权属纠纷涉及专利权的归属,不同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专利权为他人非法占有呈持续状态,真正的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非法持有他人的专利权并不因经历一定的时间而转化为合法。陈世家和第三人有关专利权属争议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四、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5)民申字第1204号判决:二审法院判决中有关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聚波公司请求确认专利权的权属,本身属于支配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五、简单暴力型。
(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2号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系专利权属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施兰瑞和和泽宏就本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审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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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空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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