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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终出最新通知!

阅读量:3719050 2019-10-23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学校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有效遏制“择校热”、“择班热”、“大班额”,切实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内教发〔2018〕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新生实施“阳光分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分班,切实解决好社会关注的 “择班”、“择师”问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阳光分班”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将联合纪检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班方案、过程及结果要坚持公开、阳光、透明。邀请纪检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公证处、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全程参与和监督。      (三)全体均衡原则。各旗县区教育局以学校为单位把新生全部录入分班软件,保证新生全部参加“阳光分班”。分班要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各方面均衡组合。
三、实施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分班时间
      具体分班时间由各旗县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五、实施步骤
      “阳光分班”计算机软件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研发,各旗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学校参与实施,操作过程具体分为三步:      (一)确定班数和班额。各学校根据旗县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实际录取的学生人数,确定开办教学班的班数和班额。      (二)确定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学校根据开设的班数,首先确定班主任人选,再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与班主任配套的各学科任课教师,将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名单上传至“阳光分班”软件平台。      (三)现场随机分班。各旗县区教育局设立义务教育学校“阳光分班”现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家长、学生、教师、新闻媒体等各界代表监督下,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现场操作计算机分班软件,对全体新生按照男女性别合理搭配进行随机编班,同时对每个班级对应的班主任进行随机分配,整个过程要全程录像。分班结果现场打印成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由学校、旗县区教育局基教股和纪检部门分别持有,同时各学校要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分班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阳光分班”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区教育局要成立“阳光分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阳光分班”实施方案。做到分班方案、分班程序、分班过程、分班结果和咨询举报电话公开,确保新生按时入学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向广大家长和社会宣传“阳光分班”的目的意义、程序方法,做到家喻户晓,解除家长的疑虑,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有利于“阳光分班”工作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      (三)严肃纪律,违规问责。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未参加“阳光分班”的学生和起始年级转入生;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得再进行调整或重新编班;各学校要及时将分班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设立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开学后,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对阳光分班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纪律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问责。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市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旗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学校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市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内教发〔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社会和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招生原则。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发展需要,规范招生行为,创设规范、有序、健康的民办学校招生环境。       (二)免试入学原则。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免试入学、同步招生原则,严禁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切实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确保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自愿选择原则。民办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安排、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有意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家长充分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住宿管理等情况,能够在学校录取后及时交纳学费并按照录取学校要求走读或寄宿。充分体现学生自愿、家长自愿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2)在市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能提供相应真实、准确信息材料且符合规定的非市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      2020年小学应届结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市区户籍;(2)在市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能提供相应真实、准确信息材料且符合规定的非市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计划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和招生规模合理申报招生计划,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学校招生简章应公布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发布。
       (三)招生范围      市区民办小学可招收所属行政区域(旗县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不得跨区域招生。市区民办初中可在市四区范围内招生,不得去五个农业旗县或跨盟市、跨省市招生。
      (四)招生时间      市区民办初中报名和招生时间与市区公办初中同步进行。
      (五)报名方式      选择就读市区民办学校的学生,必须登陆“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完成民办学校网上报名。报名学生要按照操作要求真实、准确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并根据招生计划,在网上填报市区民办学校志愿。
      (六)录取办法      报名人数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1)各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按照统一时间、统一程序和统一要求,由属地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      (2)各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结束后,现场将录取结果打印3份,由学校、属地教育局工作人员及纪检人员各持一份,并将录取结果上传到“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各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名单。      (3)各民办学校要在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当天,在本校显著位置公示本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收费标准、办理录取手续流程等,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取手续办理工作。      (4)各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结束后,属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现场将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纸质资料和全过程录像资料密封,留存备案。
      (七)招生结果公布      1.凡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各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放加盖本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2.凡已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四、关于“分招”资格的确定      “小升初”招生过程中,通过“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报名,按照网上录取结果入学并在该学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学生,中考时具有“分招”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能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教育公平和教育部门及学校的形象。因此,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深入了解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改革的目的意义,规范招生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旗县区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各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执行教育部 “十项严禁”纪律,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三)严格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刚性要求,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办学规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规模、超计划、超范围招生。凡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四)做好宣传指导。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本着对教育事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开展诚信宣传,公开招生信息,实施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个农业旗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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