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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更自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阅读量:3706563 2019-10-23


     

 未成年子女改姓名,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
       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成年子女改变姓名应由子女自己决定
       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则可以改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人民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子女选择姓氏应遵循哪些原则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因此,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答案是,不能。那么。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首先,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其次,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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