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崇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七人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公开审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都中院环资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政府干部、水利学院师生和企业代表等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彭某将本公司收纳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出资交由被告周某昌、徐某处置。此后,被告人周某昌经被告人陈某金介绍,组织货车司机被告人王某彬等人,运输被告人周某昌和被告人徐某从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出的污泥,并由被告人周某昌和被告人陈某金望风、带路;被告人向某提供位于崇州市崇阳镇红桥村10组的废弃砂坑为倾倒地,被告人余某全在现场指挥倾倒和计算倾倒污泥车次。经检测,被倾倒污泥内含有汞、砷、总铬、镉、铅、六价铬、铜、铜、镍、锌等重金属。经测量,倾倒污泥方量为8974. 62立方米,重量约为6903吨,面积2381.26平方米,案发后,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崇州市环保局、崇州市崇阳镇政府的监督下,于2018年6月起清运已倾倒污泥,至2018年9月4日清运完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属于有毒物质的含有重金属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污泥直接倾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针对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部分的诉讼,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各被告人当庭承诺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公告费愿意立即给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介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对污泥进行了清运,各被告人同意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并与公益诉讼提起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合议庭当庭宣判,对被告单位判决单处罚金五万元,对各被告人判处一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缓刑,同时处以二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法官后语
良好得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单位本来从事的是处理污泥的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也具有响应的治理污染的知识,却在明知不能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交给其他被告人予以倾倒,其他被告人的户籍地均系位于成都西部战略地带的崇州市、大邑县,依然将污泥引入到邻县、邻村、本地进行倾倒,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地区生态环境,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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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徐晓双
图文编辑:闫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