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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工资,被判刑.

阅读量:3683368 2019-10-22


案例介绍:
2018年9月,宁×公司经营不善,拖欠16名职工劳动报酬总计25万元。公司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肖某逃匿。
宁×人社局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向宁×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其到期未履行。后肖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宁×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法院判决:宁×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肖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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