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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父老乡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
近期,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一部分驾驶员或车主为了方便运载生猪、水果、煤气罐、装修材料等货物,擅自拆除车辆内部座椅,加装栏杆,改变机动车用途,此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专项行动严厉整治。在此,郑重告知有此类违法行为的驾驶员或者车主,请立即予以纠正并恢复车辆原状。否则,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予以上限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相互转告,积极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祝全县人民生活愉快、幸福安康!
举报电话:0870-3121110
0870-3121475
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0月22日
END
文章来源:镇雄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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