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蓝字,关注首府人大


10月2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晓岩就《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01关于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保障蒙医药事业发展。第六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蒙医药事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蒙医药事业发展。
02 关于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蒙医药事业的基础。大家都知道,我市拥有全区蒙医药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但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没有发挥出人才集聚效应,理论、临床实践经验相结合的高层次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蒙医药发展的瓶颈。《办法》依据上位法,对人才的培养、引进、薪酬待遇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加强人才培养、深造。第七条规定蒙医医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选派蒙医药从业人员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深造,提高业务水平;二是为了进一步重点突出蒙医药专业优秀人才,第八条规定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三是规范聘用合同制蒙医药从业人员薪酬规定,努力实现同工同酬。第八条第2款规定:公立医疗和科研机构在编制外聘用的蒙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基本薪酬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
03 规范蒙医药机构设置,建立符合蒙医药特点的机构体系。蒙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诊治自成体系。《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蒙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建设蒙医专科医疗机构、诊所、名医工作室等进行了规范:一是第九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蒙医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二是结合蒙医养生保健服务特点,第十一条规定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三是发挥蒙医师承培养优势,第十四条规定推广设立名医工作室,鼓励知名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传授蒙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法,发挥蒙医专家在蒙医诊疗、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
04鼓励创新,加强对蒙医药文化发掘与保护。蒙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蒙医药服务需求相比,蒙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办法》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加大对蒙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第十二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基础研究工作,鼓励建立蒙医药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蒙医药方、特色诊疗技法、医疗经验、医药典籍和文献,建立蒙医特色医疗技术数据库,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蒙医药的科研作用;第十七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科技创新,鼓励研制开发蒙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蒙药产品,扩大蒙药市场和知名度。蒙药产品获得国药准字号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贴。二是促进蒙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建设蒙医药文化展览基地、主题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为蒙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首府蒙医药事业发展有里程牌的意义。它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蒙医药的重要地位和扶持措施,是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出台的首部蒙医药方面的法规,也将对全区各盟市的蒙医药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宣传到位、执行到位,要围绕《办法》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工作。

本期供稿:梁文宇
本期编辑:云 超 王雨娟
本期审核:刘艳芳

喜欢我们的内容就点“在看”分享给小伙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