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蕲春县公安局敦促97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有你认识的吗?

蕲春县公安局敦促97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有你认识的吗?

阅读量:3679017 2019-10-22


蕲春县公安局敦促97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自公安部部署开展“云剑”行动以来,蕲春县公安局立足本地,落实专案专班,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截止10月17日共计已有70名网上在逃人员到案,(其中主动投案38人,警方出击抓获32人)。蕲春警方再次发布敦促以下97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公告,希望在逃人员家属亲友权衡利弊,耐心规劝,帮助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抓住机会,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来源:艾都警事
原标题:【云剑行动】利剑高悬 天不藏奸 我们等着你的回归!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