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
这是前些年热播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片头曲,这部电视剧还有一位同门兄弟,即编剧陈万宁(宁财神)的另一部作品《龙门镖局》。但是这两部剧的关系仿佛并不像歌词中的那么友好,因为宁财神的一些话,这两部剧的关系一度僵化,甚至两次因不正当竞争纠纷走上法庭。
一、案情回顾
2016年,《武林外传》版权所有方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将《龙门镖局》的八名联合投资出品方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壹影视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安徽广电公司)、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电广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盟将威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集团)、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达思公司)和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腾飞公司)告上法庭。联盟影业公司认为,八被告的一些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6年10月1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万宁宣传有关“《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升级版”的相关言论属于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行为、陈万宁宣传有关“《龙门镖局》能完胜之前的《武林外传》”的相关言论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壹影视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诉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壹影视公司)等八被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升级版的表述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审判决中关于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能完胜《武林外传》的陈述构成商业诋毁所作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被控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被控行为是否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二是被控行为是否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行为;三是被控行为是否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一)被控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可被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对被控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行为应从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解和是否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为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但其中有关升级版的表述没有基于有选择性的具体特征或者属性进行,而是笼统表述,缺乏客观的数据、指标、参数验证。但二审法院补充查明的报道表明《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至少存在剧情元素、拍摄场地、制作、叙事结构等方面的改变或提升。且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对联盟影业公司《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无证据证明联盟影业公司在《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上因此遭受损失。因此,不符合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和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的构成要件。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升级版的表述不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支持壹影视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被控行为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可被推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旨在影响他人利益关系的不公正说法。
诋毁行为首先是一种参杂表意者恶意主观观念和感情倾向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示,这种不公正的说法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①虚假说法。即无中生有、虚假捏造。②不适当的说法。即断章取义、夸大扭曲、以偏概全。诋毁也是一种欺骗性的信息传播行为,其必须面向社会公众,通过损害受害人的社会形象来降低其竞争力,争夺市场资源。在本案中,“完胜”一词仅指以较大优势胜过对手,且通过上文所述的相关新闻报道可知,《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相比确实在某些方面有所改变和提升。因此,该表述确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据此得出两剧优劣的评判结论,并进而降低或贬损《武林外传》出品方联盟影业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就此所作认定有误,被控行为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三)被控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首先,由联盟影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武林外传》一剧自开播以来,其品质精良广受观众欢迎,收视率较高,收视范围较广,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了诸多奖项,其衍生产品亦多次获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然后,“武林外传”这一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符合“特有性”的规定,应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是,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问题上,本案中,电视剧《龙门镖局》的商品名称系“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文字截然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基于此,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根据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不同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引起判决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条的解读和界定不同。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保护相关者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正确恰当地适用法律去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尤为重要。
(一)立法: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将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不断出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才能让司法和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科学正确统一地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应构建内容全面、协调配套的竞争法律体系并且应对法律规范进行合理调整,使现代市场竞争法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以更方便司法的适用。
(二)司法:充分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融会贯通,结合具体实际,正确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但不能涵盖公平竞争的全部含义。现代市场竞争法是一个内容全面、相互协调紧密的法律体系[],司法者应该在充分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做到融会贯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
(三)市场主体: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权利意识
社会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同时市场主体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晰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同时应提高权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为正确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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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尹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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