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4.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5.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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