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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告诉你:一旦发生饮酒致害纠纷,同桌的你担责高达88.7%

阅读量:3670695 2019-10-22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共同饮酒者不需承担责任的底线在哪里呢? 共同饮酒时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虽然相互之间正常饮酒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时,饮酒人员对同桌共饮者的义务主要分为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以及饮酒结束后的照顾、护送义务。 
通过对Alpha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含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发布的3972件饮酒类侵害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根据一审裁判结果的分析,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为88.7%,且二审维持原判比例72.36%。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饮酒致害纠纷,同桌的你担责高达88.7%。 
本期,我们通过对近年来全国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类纠纷进行分析,以期此类纠纷的概况、特点以及裁判规则等逐一展现,进而为同桌的“你、我、他”划出应当注意的红线。
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标的额为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共同饮酒纠纷中根据饮酒伤亡人数及伤残程度、责任比例等具体因素,共同饮酒者作为被告时有82.41%的几率要承担50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有13.12%的几率要承担50万至100万元的赔偿责任,甚至有4.47%的几率要承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共饮者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一:劝酒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劝酒行为,共饮者无需承担责任。【(2018)苏0312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称与十位被告共同饮酒,饮酒过程中各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原告驾驶无牌机动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当日与几被告共同饮酒,因此几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文明饮酒饮酒过程中提前离开的人,因无法对余下饮酒人员的行为作出预判,也无法预见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2018)浙0205民初5048号】
基本案情:虞某应邀与5被告在同学会结束后共进晚餐,其中3名被告曹某、马某1、马某2在饮酒过程中先行离开,离开时尚有2名被告戴某、陈某陪伴虞某。饮酒结束后由戴某护送虞某回家,被告戴某在等车过程中轻信车上自称认识虞某的乘客会将醉酒的虞某送回家,便没有上车护送虞某回家。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虞某情形时才知道戴某已让虞某独自回家。后虞某趴在马路上导致被车辆碾压而死亡。现在虞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虞某与各被告席间礼节性的敬酒自然难免,但在没有证据表明席间5被告存在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的情况下,共饮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席间提前离开的饮酒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陈某在被告戴某与虞某分开后电话了解虞某情形时才知道戴某已让虞某独自回家,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虞某趴卧路面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虞某趴卧路面系因与五被告共同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而戴小荣未将其护送回家所致,故戴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因虞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已得到部分赔付,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案例三:聚餐饮酒时虽未劝酒,但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2016)豫17民终1371号】
基本案情:曹某召集被告郭某等5人在某酒店聚餐,聚餐时曹某与5被告饮用白酒,五被告对曹某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曹某被送到单位宿舍,次日上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曹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曹某是饮酒致死,5被告与曹某一起聚餐饮酒后,其中一位被告将曹某陪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的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被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5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知,曹某当天喝了不少白酒,且曹某死亡是在其饮酒后不久,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5被告自信地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轻信损害能够避免,酒后将曹某送回宿舍后未对曹某采取及时恰当的救助措施,致使曹某酒后无人照顾、看管,以致死亡。因此5被告对曹某过量饮酒及酒后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5被告对曹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受损害人员仅轻微饮酒,同桌饮酒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2017)苏06民终4260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李某应邀与5位亲友共进晚餐,席间李某参与饮酒,散席后李某驾车回家。当晚李某又独自驾驶小轿车外出,途中所驾车辆与道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严重。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李某血液,检出事故当晚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7.2mg/100ml。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5位亲友以及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安全意识匮乏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承担90%的责任。5位共饮者明知饮酒对于人的意识判断能力有可能减弱,但在晚餐过程中并未积极劝阻共同进餐的机动车驾驶员李某饮酒,散席后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对李某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5%赔偿责任。
5位共饮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5位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即20mg/100ml),其饮酒并非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因此5位共饮者的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维持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5%赔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添的白酒加啤?  你总说多喝几杯有益,转眼就悔恨泪两滴。——同桌的你之共同饮酒致害纠纷。
上联:喝酒需谨慎;
下联:致害需负责;
横批:吃喝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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