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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职,职位为行政主管,但是李某后经朋友介绍,让李某去自己公司当行政部门的总经理,薪水是现在的两倍多,但是目前该公司正在运营起步阶段,让他再等等。后李某入职的公司再三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都被李某各种理由搪塞推辞。直到2018年7月底,公司又一次提出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考虑自己到时候离职的便利拒绝了,公司便提出辞退李某。李某不服,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让公司双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到底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款》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特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所要承担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无约束。但是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无过错的,则该条双倍工资法律的规定不适用,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在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无过错,劳动者存在过错要承担举证责任。
高巧英律师,中共党员,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事经济借贷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本人工作热忱勤勉,专业尽职,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坚持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的服务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同微信):152029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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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高巧英
编辑:周友春
校对:丁 睿
审核:曹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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