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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鹊说》长期无人居住的空置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

阅读量:3647948 2019-10-21


现如今,房屋空置的情况很常见,在房子未实际居住的这段时间里要不要支付物业费,也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一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小区居住,没有完全享受到物业的服务,因此物业费可以少交或者不交。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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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物业费并不是单指为某些业主个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所以也就不宜仅以某些业主是否享受了某些直接的服务项目来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长期不住的房屋同样需要支付物业费。
相 关 案 例
顾某系华庭小区内某单位的业主,自2011年购买房屋后一直未办理交房手续,也没有实际入住,在缴纳了2013年至2016年9月的物业费后就一直拖欠未付。华庭小区物业公司以顾某欠多年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顾某支付自2016年10月起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31046.0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其已经于2013年11月向顾某寄送了交房通知书,但顾某一直没有前来办理交房手续。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与顾某之间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本案中涉及未交房情况下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对此应当如何理解适用,法院认为,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论。
第一种情况是经建设单位通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买受人已知晓交房事宜,因买受人的原因一直未予交付的,此种情况下未交房是由买受人导致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的交房时间起向物业单位支付物业费,不得再以房屋未交付为由拒付,或者买受人已经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不得再行反言以房屋未交付为由拒付物业费;
第二种情况是建设单位未通知买受人交房事宜,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单位的原因一直未予交付的,则买受人可以不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法院查明顾某虽一直未办理交房手续,但结清了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其付款行为应当认定为其自愿接受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且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未交房系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故顾某没有理由拒付物业费。
法院依法判决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合计30632.88元。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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