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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后提前离职,违约金支付多少?

阅读量:3647943 2019-10-21


 

医院或者医护人员为了提高工作技能,会根据需要或申请安排相关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但通常会与相关医护人员签订协议,主要约定进修后医护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及提前离职支付几万甚至几十万违约金,那么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医院派遣医护人员进修,属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约定进修后的医护人员在服务期限未届满提前离职时,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违约金是多少呢?是不是依据协议约定的数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医院为某医护人员进修产生的直接费用为10万,约定最低服务期5年,某医护人员进修后工作了2年即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应向医院支付不超过6万元的违约金。
那培训费用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培训费用包括医院为医护人员安排进修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进修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进修产生的用于该医护人员的其他直接费用。对于其他直接费用的理解,应包括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年终奖,不包括福利费、奖励及进修后医院添置的相关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等。
参照案例:(2018)川10民终498号、(2018)川民申4631号、(2016)川20民终795号。
注:本文涉及的事项各地裁判标准不一致,仅整理四川省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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