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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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黑龙江省范围内实施黑恶违法犯罪行为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可燃品或易爆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案件线索反映渠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固定专人接收、核查、移交举报线索,反馈核查结果,兑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