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尤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以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货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仁怀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伪造货币案、非法持有枪支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制作假币的方法后,与被告人尤某商议决定共同制作假币获利。随后,二人购置了制造假币的工具并多次在袁某某住宅伪造假币。将假币制作出来后,袁某某、尤某、肖某某(另案处理)在金沙城区、仁怀城区使用假币,换回真币400余元。同年5月,市公安局民警在袁某某的住所搜查出20元、10元的“人民币”共计28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仁怀分行鉴定,均属假币。此外,公安机关还查获被告人袁某某自2018年3月以来,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枪支并非法持有。经鉴定,袁某某持有的16支疑似枪支中有3支为枪支,具备致伤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尤某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决没收相关作案工具。来源:仁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