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二手房屋交易平台(点击进入)
18日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鄱阳县首例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宣判现场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281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4年3月
被告人刘某开始在鄱阳县一渔村无证经营腌制鱼加工作坊。
??? 2018年7月至8月
刘某为防止苍蝇、蚊虫叮咬鱼干,使用农药敌敌畏对加工的烤白鱼、椤头鱼(腌制)进行喷洒。
??? 2018年8月7日
鄱阳县公安局和原鄱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刘某作坊内200斤烤白鱼、18斤椤头鱼进行抽样,并将抽样鱼干送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测。
经检测,刘某作坊内抽取的椤头鱼中含敌敌畏0.24mg/kg,烤白鱼中含敌敌畏0.26mg/kg。
科普小知识
敌敌畏属国家卫生部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期间,刘某将联合执法抽样的200斤烤白鱼干、18斤椤头鱼鱼干全部对外售出,其中白鱼干每斤售价20元,椤头鱼鱼干每斤售价39元,共获利4702元。另外,刘某自认2018年7月3日还销售40.5斤喷洒了敌敌畏的鱼干,获利1579元。
??? 2018年9月13日
刘某到鄱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交纳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款62810元。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并罚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交纳赔偿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刘某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取消费者谅解。
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并要求刘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有些商家为获取非法利益
不惜“以身试法”
挑战法律底限
生产、销售一些不合格食品
甚至在食品中掺入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危害百姓生命健康
一经发现
必将得到法律严惩
点击上方小程序参与竞拍不同文章底部竞拍商品不同全部一元起拍欢迎进入铅山人社区查看其他文章
来源:江西法院、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商务合作:15350250108(微信同号)
▍法律顾问: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
▍叶律师:13879323699 陆律师:15279315290
▍本所招聘律师助理、实习生,有意者联系上方电话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铅山招聘网
点亮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