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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串通投标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阅读量:3641285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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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公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巷**号**单元**号,自由职业者。2017年10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0月20日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元港**作业区(**区)**期工程**标段(以下简称广元港**作业区项目)是广元港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县城下游约7公里的嘉陵江右岸,2016年10月17日广元**开发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业主单位(招标人),2016年11月4日四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比选中选为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该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为人民币109261886.79元,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等渠道。2017年3月27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广元港**作业区项目的招标公告。
犯罪嫌疑人广元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和公司股东、总经理许某某在获知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将对外招标的信息后,随即四处寻找符合资质的企业想借用其资质进行围标。2017年3月,梁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要其帮助联系符合招标条件、愿意出借资质的企业前来围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蒋某某虽明知梁某某等人安排其联系符合条件的公司是为了串通投标仍然答应了梁某某的要求。其后,梁某某让许某某转了人民币50万元给蒋某某作为联系公司的费用。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找到安徽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成都分公司副经理朱某某,朱某某与梁某某、许某某、蒋某某洽谈后同意出借安徽**公司的资质并答应配合梁某某、许某某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同时双方约定由梁某某、许某某一方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并由蒋某某给付朱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作为资质借用费。2017年4月,梁某某通过胡某某找到姚某某、胡某某以月息3分向两人借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各40万元),姚某某、胡某某将借款转到**公司账户上,其后许某某又将该款项通过**公司账户转到安徽省**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账户上,再由安徽**公司转到安徽**公司账户上作为广元港**作业区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其后梁某某指使许某某通过网银转账向姚某某、胡某某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人民币48000 元。
2017年2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找到浙江省**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水电)负责四川片区招投标的卢某某,卢某某与梁某某、许某某、蒋某某谈后同意出借浙江**水电的资质并答应配合梁某某、许某某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同时双方约定由梁某某、许某某一方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并由蒋某某通过妻子李某某的账户给卢某某的私人账户转款人民币2万元作为资质借用好处费。2017年4月,许某某在梁某某安排下联系上成都专做代打保证金生意的肖某某,要求其给浙江**水电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代打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在许某某转账支付二个月利息人民币48000元后肖某某联系上龙某某,龙某某又找到温某某向卢某某私人账户转账人民币80万元,卢某某又将该款项转到浙江**水电公司账户作为浙江**水电投标广元港**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许某某联系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在转账支付给吴某某资质借用好处费人民币95000元和给借用资质中间人衡利军人民币5000元后,吴某某同意出借福建**的资质并答应配合梁某某、许某某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同时双方约定由梁某某、许某某一方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2017年4月,许某某在梁某某安排下联系上成都专做代打保证金生意的肖某某,要求其给福建**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代打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在许某某转账支付二个月利息人民币48000元后肖某某联系上詹某某,詹某某又找到杨某某向福建**四川分公司会计篮某某私人账户转款人民币80万元,篮某某又将该款项转到福建**公司账户作为福建**投标广元港**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许某某通过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子公司四川**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总经理药某某引荐找到四川**董事长赵某某商谈借用其公司资质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赵某某安排药某某全权负责。随后,经过梁某某、许某某和药某某商谈双方达成以下口头意向:一、四川**将资质借用给梁某某、许某某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由梁某某、许某某一方提供;二、安排四川**作为第一名中标;三、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四川**核算的成本价。四、项目验收决算后四川**收取两个点子的管理费。2017年4月,许某某在梁某某安排下联系上成都专做代打保证金生意的肖某某,要求其给四川**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代打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在许某某转账支付二个月利息人民币48000元后肖某某联系上龙某某,龙某某又找到宋某某向四川**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80万元,四川**又将该款项转到四川**作为四川**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与此同时,2017年4月许某某在梁某某的安排下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四川**转账人民币20万元作为四川**同意借用资质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后梁某某、许某某向公司缴纳的合作保证金。
在联系好上述四家公司谈好借用资质配合围标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支付报酬人民币10万元为条件要求其制作四川**、安徽**、福建**、浙江**水电四家公司投标广元港**作业区项目的电子标商务标部分(投标报价)。刘某某除自己外还找到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廖某某根据刘某某提供的招标文件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制作了1份广元港**作业区项目定额清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蒋某某、何某某虽明知为不同的投标人投标同一个项目制作电子标商务标部分(投标报价)统一控制核心报价实质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仍然按照梁某某的要求在编制的4份定额清单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参数形成四川**等四家公司投标标书的商务标部分。其中四川**被安排为第一名中标,报价下浮三个点子左右;安徽**、福建**、浙江**水电则在不高于四川**下浮报价的原则上进行了适当调整。
2017年4月25日,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安排下,安徽**、浙江**水电、福建**前来广元市投标人员由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统一安排到广元市**国际酒店入住,四川**前来投标人员自行入住广元市**酒店。负责标书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蒋某某、何某某则携带已制作的四家公司商务标自行开车到广元市**公馆酒店入住。当晚,在梁某某的安排下,许某某依次带着四川**、安徽**、浙江**水电、福建**前来投标的人员到达**公馆酒店二楼刘某某、蒋某某、何某某入住的房间。刘某某安排蒋某某、何某某用上述四家公司在网上报名注册时领取的企业密钥登录进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系统软件,将四川**、安徽**、浙江**水电、福建**提前做好的资审标、技术标以及由刘某某、蒋某某、何某某、廖某某分别制作定额清单、再由刘某某统一调整定额清单形成的商务标(投标报价)导入该系统合成电子版标书,并由蒋某某、何某某又将合成的电子版标书下载后刻录成光盘装入信封然后交给四家公司用于广元港**作业区项目投标。
2017年4月26日,四川**、安徽**、浙江**水电、福建**参与投标人员拿着核心报价部分由刘某某、蒋某某、何某某统一制作的电子标书光盘到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和开标。其后评标结果公布,中标候选人前三名依次为四川**、福建**、浙江**水电。由于梁某某等人的串通投标行为,2017年8月该项目业主广元**开发有限公司以广港航函〔2017] 22号文件函告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此次招投标无效,涉嫌串通投标的四川**、安徽**、浙江**水电、福建**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20万暂不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到案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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