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就业形势的多元化
你是选择哪种就业方式呢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
都选择了自主创业

然而从2018年开始
随着“资本寒冬”的论调甚嚣尘上
创业遇到了此前没有遇到的挑战

资金、项目、社会历练少……
解决了这些又遇到合同纠纷
怎么办?

近日,集美法院公布一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大学生自主创业失败引发的合同纠纷。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合同解除,大学生阿伟应支付并赔偿原告承包金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情回顾2018年3月,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阿伟与老陈签订一份《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老陈将学校食堂的咖啡厅承包给阿伟经营,咖啡店承包经营期限为30个月,承包金为每月20500元,阿伟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41000元、保证金20500元。如阿伟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或缴纳承包金逾期30天以上,老陈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他们还约定双方发生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等。
随后,阿伟开始了创业生涯。2018年7月,阿伟关店停业,并未缴纳承包金。老陈向阿伟发出法律意见函,但阿伟收到函件后,依然未支付承包金。
老陈遂将阿伟起诉至集美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阿伟向老陈支付至2018年6月期间的承包金20735元(扣去阿伟已付的10000元承包金),赔偿老陈2018年7月的履行合同预期可得利益20490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以及赔偿损坏老陈店内台球桌的损失4000元,返还会员卡费用11704元。
老陈认为
阿伟自2018年5月开始拖延交纳承包金,后以关闭店面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导致老陈依据合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阿伟认为
对老陈诉求的承包金没有异议,但其在老陈处还有押金和货款可以抵扣,且会员卡费应按五折计算仅5000多元。台球桌系二手购进,阿伟愿意帮老陈进行维修。
法院认为
因阿伟迟延支付承包金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履行,老陈有权依约解除合同,阿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案涉拖欠的承包金与可得利益损失方面:根据双方协议“每月承包金为20500元”的约定,可推算该场所每日承包金为683元,阿伟拖欠至6月的承包金数额为20735元(扣去阿伟已付的10000元承包金),老陈2018年7月可得利益损失为20490元。

关于违约金与违约损失方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阿伟交付给老陈的20500元虽表述为“保证金”,但实质上具备违约定金的性质。阿伟向法院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阿伟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中,老陈合理的约定违约损失金额应以26637元为界限。因老陈已没收阿伟所缴纳之保证金20500元,仅可就超出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6137元(26,637-20,500=6137元)及老陈被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再要求违约损失赔偿。

关于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
如何处理?
债务部分:老陈发放会员卡时以五折发放,将会员卡债务转给阿伟时亦以五折转让,现阿伟将对外债务转回给老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亦依五折计算返还金额。据此,阿伟应返还老陈会员卡费金额为5852元。
债权部分:老陈曾予确认3341元的剩余货款,老陈既要求阿伟履行前述的对外债务承担,亦应就阿伟承包期间的债权予以一并承受,方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符合争议解决的便利性原则,故以上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后的结算金额为2511元(5852-3341元)。另,阿伟造成老陈的台球桌损坏,但因台球桌系二手购进,且损坏较小,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500元。
综上,
阿伟应共计支付与赔偿老陈承包金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
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该案折射出创业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及社会实践经验等问题,如对合同内容审核不周,导致合同条款在理解中存在歧义;订立合同时,承包一方对合同违约金、定金条款盲目接受,使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损失;本案发生在校园内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具有混合合同的性质,涉及发放会员卡、加入加盟店等多项内容,双方的合同对此又疏于约定。因此,法官建议,大学生创业拟定合同时,应加强法律意识,谨慎审核,以避免产生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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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意识,谨慎审核
大学生创业需谨慎作者:山海 南洲
转自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浙江金华律师倪振杨,咨询电话:1395796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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