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拘留后立即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拘留现场申请执行人彭某才与被执行人彭某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经锦屏法院判决:彭某江归还彭某才借款本金及利息29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4月22日彭某才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彭某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及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彭某江银行存款10908.64元。7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于9月30日履行完毕。彭某江向彭某才偿还10000元后便不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10月15日,执行法官向彭某江做思想工作,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彭某江置之不理,更是态度恶劣,经批准,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执行干警当场将彭某江押上警车,闪着警灯鸣着警笛驶出法院开往拘留所,在押送的路上,被执行人彭某江态度大转变,表示愿意立即偿还余下借款,随后,被执行人彭某江交纳9305.36元(包含执行费344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为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锦屏法院在“黔山雷暴”执行专项行动中全力以赴,以拼搏、忘我的精神,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