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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约定广州仲裁委管辖,写成了广州市仲裁委,是否约定不明?

阅读量:3637841 2019-10-21


以下裁定书可以作为参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67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确认双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协议为无效条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施工合作协议》第五条第2点中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首先,该仲裁条款认定的是“广州市仲裁委”并非“广州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故广州仲裁委没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实为公司答辩称:一、广州市只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一个商事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广州仲裁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2点中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案涉《施工合作协议》仲裁条款约定了“双方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进行仲裁,可见合同签订双方对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至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是否属于选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以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鉴于广州市目前的商事仲裁机构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一家,故可认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实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主张双方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案涉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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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点法律小编:鸢飞(yuanfei),微信ID:504940736,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
执业专长:合同经济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公司新四板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国有资产法律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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