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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病故引发的家庭继承纠纷

阅读量:3637836 2019-10-21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案例。我的亲戚,成年后外嫁,其父亲病故后母亲一个人生活,还好爱神眷顾,在五十岁寻到一个跟她母亲有相同遭遇的一个丧偶男,大伯有儿子已成家独立生活,但也在多年前老伴因病过世。;两个五十岁的老人在征求得到各自儿女的同意后,决定再婚共同生活。双方的儿女想法很美好,希望各自的父母能够互相扶持走完余生。
两个老人通过自己的积蓄,在城郊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着两个老人名字。这样美好的光景过了十多年,大伯前段时间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是肝癌晚期,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病故。这突然事件让本来很少往来的两个老人各自的子女有了“联系”。照顾完老人的身后事,他们为了这大伯名下房屋、积蓄和丧葬费等引发了这场——继承纠纷。

01.关于大伯和大婶名下共同登记的房屋,该如何处分?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大伯生前未订立有遗嘱或者办理过遗赠协议,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结合本案笔者了解到案情,大伯和大婶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在生育有小孩,双方原有的小孩均已经在大伯和大婶结婚时已成年成家,不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所以大伯和大婶名下共同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大伯去世,针对房屋的大伯所有部分发生的继承,享有继承权的有大婶和大伯的儿子。

02.订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生老病死是一个人生必经阶段。如果有一个有效的法定遗嘱,那么有一天离开人世,其所有的财产有了法定的处置依据。让亲属不用面红耳赤的相争。那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首先,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处分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点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订立遗嘱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1)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戴树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在违纪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3.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之间的效力如何确定?
答: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晓遗嘱分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类型,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
但是对于存在一个人身故后,生前存在多份不同类型或不同时间段的遗嘱,应该以哪一份遗嘱确定其遗产继承呢?
首先,我们需要对这个人生前的每一份遗嘱进行逐一审查,确定该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是否真实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最后,由此可见,公正遗嘱的效力优先。没有公正遗嘱的情况,以合法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没有订立过遗嘱,或订立的遗嘱无效,则产生法定继承。

回归生活,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说,近期多地公证处受理95后订立公正遗嘱的申请。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好的现象,说明现在年轻人已经有了私有财产处分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意识。笔者也遇到过很多亲兄弟为争夺家产反目成仇的案例,所以,立遗嘱宜早不宜迟。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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