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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丨分享3起典型案例,交通安全不能大意!

阅读量:3634133 2019-10-21


近日,东营公安交警部门曝光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案例1·


事故经过:2019年9月13日11时40分许,伍某某驾驶鲁E7***L号小型轿车,沿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运河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沿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刘某某驾驶的鲁EP***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鲁EP***3号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该起事故中,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信号灯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伍某某作出处罚200元,记6分的处罚。
· 案例2 ·

事故经过:2019年9月19日06时20分许,王某先驾驶未登记小型轿车,沿北宋村东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宋村南侧东西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北宋村南侧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田某峰驾驶的鲁E7H**5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乘坐鲁E7H**5小型轿车的付某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先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田某峰无过错行为,付某荣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王某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例3·

2019年10月14日09时51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登州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北一路闯红灯时,与沿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尚某驾驶的鲁E6***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尚某无责任。
信息来源: 东营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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