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申请人就其所在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破坏选举、违法选举等行为举报,并要求政府部门确认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违法、依法限期重选负责人、依法履行书面答复义务。申请人行使的是公民的举报投诉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影响了自身的权益,政府部门对其举报投诉事项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级政府部门以被申请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3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金成,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润儿,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田金成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9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金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田金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人侵犯了本集体的财产都和田金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田金成认为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向邓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举报,邓州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应该移送公安、检察、监察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收到田金成的申请后未作答复,剥夺了田金成的民主权利,侵害了田金成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原审法院没有支持田金成的诉讼请求,是纵容政府不作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河南省人民政府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就田金成申请的事项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古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违法,就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交办相关有权机关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处理,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田金成向邓州市人民政府邮寄《申请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申请书》主要是反映其所在三里桥居委会田庄组换届选举中存在破坏选举、违法选举等行为,并要求邓州市人民政府确认2014年《古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违法、依法限期重选田庄组负责人、依法履行书面答复义务。田金成行使的是公民的举报投诉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影响了自身的权益,邓州市人民政府对田金成举报投诉事项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被申请行为对田金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田金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田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金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鸿达审 判 员 李小梅审 判 员 仝 蕾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李 慧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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