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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托育新规颁布!工作人员需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阅读量:3615961 2019-10-20



新规试行!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新规明确,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需确保24小时设防,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等。

△资料图
其中,该规定对人员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四章??人员规模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第二十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第七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视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指南来了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指南》提出,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档案,小学要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儿童青少年视力检查记录表》等视力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并与中小学生视力检查衔接。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一拳一尺一寸”;不在走路、吃饭、卧床时、晃动的车厢内、光线暗弱或阳光直射等情况下看书或使用电子产品等。△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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