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价比”,其实是一个令人悲伤的词。如果有得选,大家都想选最好的或者最贵的,而不是考虑什么“性价比”。要考虑性价比的人生,哪怕愉快,愉快也非常有限。
审查起诉阶段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恰如一个人的中年时期,基本上一个人是否能发迹,主要就是看中年。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能成功脱罪,审查起诉阶段也是性价比很高的关键环节。
既称“性价比很高”、“很关键”,必有理由。律师界之所以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性价比很高”,刑事实务界之所以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很关键,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方有工作优势
(一)证据已基本确定,当事人面对的提审压力稍有降低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提审的次数会比侦查阶段讯问的次数少一些,对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检察官提审的问题一般都是根据公安的讯问内容来确定的。当事人面对检察官时的压力比起面对公安讯问人员的压力相对较小。
(二)律师可以阅卷后提出更为细致的辩护意见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去阅卷。相较知悉案件情况基本靠会见的侦查阶段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情况是更为明朗的,而且可以反驳之处可以质证之处也更多。基于信息量在这一阶段大幅度增加,律师的工作量也大大地增加了,也有概率发现更多对当事人而言有利的情况。
(三)律师可以申请和检察官面谈,面陈无罪或罪轻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可以申请和检察官面谈,就在阅卷和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检察官的理解。
可以把这一阶段和检察官的“面谈”视为暂时没有法官参与的庭前质证和庭前讨论,这一阶段,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法官没有压力,检察官虽然有压力,但并不像法官那样“直面”案件结果,还是有一定的迂回空间。
二、审查起诉阶段控方有主导作用
公检法三个机构里面,检察院的案件压力是相对其他两个机关来说没那么大的,或者说检察院不直接面对刑事案件的压力。因为检察院一般不直接面对被害人,也不直接面对舆论监督,检察官的姓名也不会被写在裁判文书上上网公布。加之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在诉讼中天然占据一个较为有利的位置。
(一)检察院的案件压力主要来自案件本身
检察院的案件压力也是存在的,但是检察官对案件的压力主要来自案件本身。如果案件本身不具备诉的条件,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可能是具有最大灵活性的阶段。
(二)检察院的行政压力较之公安部门已有降低
虽然检察院也是广义上的党政机关,但其行政性相对于公安部门而言其实稍有降低。检察官对于自己经办的大部分案件还是有充分自主权的。
(三)员额制和终身责任制对检察官的谨慎义务要求
案件本身情况相对确定,负责人也更加明朗的情况下,检察官的作用会更为突出。其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是较为清晰而全面的;其二,员额制使得检察官的素质普遍较高,也存在相对于其权力而产生的约束;其三,终身责任制使得检察官必须更谨慎办案。
基于上述原因,很多刑事律师都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是审前辩护的重点阶段,也应是当事人或其家属请律师的“最迟时间点”。普遍认为,这一阶段,律师可以争取说服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降低经济案件的指控金额。
三、审查起诉阶段很可能是争取无罪的最后时机
公诉,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诉本身。诉的存在,说到底是掌握在检察院手里。检察院起诉才有诉的存在,检察院撤诉,诉就不存在。是否批捕、是否起诉、按什么标准起诉,给出何种量刑建议,是检察院独有的权利。另外,检察长还可列席法院审委会,给出自己的意见。因此,刑事案件中,检察院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2015年全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因法律上无罪而不批准逮捕者高达131675人,不起诉者达25778人,分别是无罪判决率的127倍与25倍,全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仅为0.08%。
也即2015年,侦查阶段不批捕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无罪:审判阶段判决无罪=127:25:1。
上述数据很明显地体现出,刑事案件三个阶段,越到后面越难无罪,因为这相当于要推翻之前的经办人员的层层“背书”。
联系到公安机关在拘留期内主动释放当事人的可能性较低的事实,加之上述情况,足以说明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无罪结果实际上是由检察院“给出”的。不批捕无罪、不起诉无罪、撤案无罪,都是检察院“给出无罪”的方式。
综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很可能就是“无罪的尾巴”。
检察官和法官普遍都是正规科班出身的,成长路径和所受规制是类似的,对案件的认知经常具有高度相似性。加上上述所言的“背书”问题,没能说服检察官,却想说服法官,不是完全不可能,但难度肯定会大大增加,乃至在大部分已起诉的案件中,无限趋近于不可能。
请律师,不要急,最紧要快。